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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可申请补贴,每千瓦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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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可申请补贴,每千瓦315元!

发布日期:2018-10-30 作者:公共充电桩 点击:

企业建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可申请补贴,每千瓦315元!



近日,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惠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2020年)》(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记者留意到,《暂行办法》明确了电动汽车充电桩等基础设施的补贴标准、申报方式等细则。补贴方面,直流充电桩按315元/千瓦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按100元/千瓦给予补贴。


■对象


仅补贴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不补贴个人


不少人对购买新能源汽车总是迟疑不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 “充电难”,这也成为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瓶颈所在。随着充电设施逐渐建设完善,这一难题或将逐步得到缓解。


据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市上牌的新能源汽车4891辆。截至4月底,全市共建成站内及分散充电桩合计3382个 (不含私人乘用车充电桩),已基本满足惠州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该负责人介绍说,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发展,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该局根据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惠州实际,编制了该《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省财政下达的,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市充电设施 (包括充电和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值得留意的是,《暂行办法》规定,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


该负责人介绍,补贴项目除了满足国家最新通用性标准要求外,还应满足4个条件: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充电设施必须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保证正常运营;建设前已在所在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充电设施建设投资方已按要求在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录入,所建充电设施均已接入服务平台。


■标准


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315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100元


根据《暂行办法》,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补贴标准,将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


具体来说,2016-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 (充换电设施级补贴资金)补贴标准分两类———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315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照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2019-2020年补贴标准将根据国家、省下达的补贴(奖励)资金作适当调整。


《暂行办法》指出,申报补贴资金的程序是由各县(区)负责征集项目,各县(区)发改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实,并汇总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对申报材料、项目现场进行抽查。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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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补贴将有不良信用记录


根据申报要求,申报项目应当属于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不得跨范围申报。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补贴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其不良记录纳入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将对补贴资金支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县(区)发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本县(区)申请获得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县(区)发改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还将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管理,组织各县(区)发改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组织开展项目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补贴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报记者游璇钰


申报贴士


申报补贴资金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效果等。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财务和税务信用等级材料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企业已在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录入的证明。


4.充电设施已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证明;2016年至《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出台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用充换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


5.项目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充电设备购买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或换电站装机容量证明材料等。


8.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温馨提示


30日内可提出意见建议


据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暂行办法》仍在公示阶段。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建议,可于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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