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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2018年第三批充电桩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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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2018年第三批充电桩招标

发布日期:2018-10-20 作者:充电桩企业 点击:

国网2018年第三批充电桩招标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18年电源项目第五次物资招标采购

招标编号:0711-18OTL1343202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或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招标人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并委托国网物资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倡导潜在投标人用先进标准引领产品质量提升,有效治理质量突出问题,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采购机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详见货物清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是否接受代理商投标见3.6专用资格要求。如接受代理商投标的,代理产品不得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产品。

3.4 接受代理或者外协外购产品投标时,其投标产品制造商须在境内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相应协作承制货物如期交货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投标人本人或者其代理或外协产品制造商本人所拥有的权利权益。

3.5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投标产品原厂商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本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以及任何分包、转包行为的投标。

这些制造、检测能力应当分别相等或者优于《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标准》(如有)(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公开发布)提出的制造、检测设备。

(2)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投标产品的投运数量或供货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同一包内存在不同类别的产品,除外购外协的产品外,则投标人须分别满足包内各类别产品的资格要求;对于外购外协的产品,产品原厂商应满足本公告资质相关业绩要求。

(3)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规定,若投标人为原厂商,不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其代理产品的原厂商不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根据《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要求,投标人不得被纳入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

3.6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相应招标货物的专用资格要求如下:

分标

包号

货物名称

专用资格要求

01钢板

1

充电桩交流

钢板

1.本次招标接受原厂商、代理商投标(鼓励原厂商直接参加投标)。

2.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具有原厂商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同一分标中一个原厂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投标,原厂商和其委托的代理商不允许同时参与同一分标的投标。

3.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其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如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则按投标截止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4.投标人所投600MPa级钢板应具有水电工程或火电工程或核电工程面向最终用户的供货业绩。

02大坝安全监测设备

1-3

大坝安全监测设备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所生产的变形观测仪器、应力/应变观测仪器应具有至少2个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仪器的供货业绩。

03充电设备

1-4

直流充电机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业务范围涵盖直流充电机等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生产或制造或研制。

3. 所投产品的输出电压范围响应值应完全覆盖招标产品的需求值且输出功率响应值应不小于招标产品的需求值,所投产品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检验委托单位应为投标人,检验标准应包含:GB/T  18487.1-2015、GB/T 27930-2015、NB/T 33001-2010、NB/T 33008.1-2013、Q/GDW  1233-2014、Q/GDW 1591-2014、GB/T20234.1-2015、GB/T 20234.3-2015,试验项目应包含Q/GDW  1591-2014中4.6节所列举的项目,上述所有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及检验结果应在同一本报告中体现。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上述各检验标准的检验资质,且试验报告结果数据、检验有效期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

4.投标产品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针对招标技术规范对恒功率的有关要求出具的有效委托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检验委托单位应为投标人,试验样品应与第3条所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样品为同一台设备。

5.充电机内置计量器具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标准应包含:GB/T  33708、Q/GDW 1825-2013、JJG 842-2017、GB/T 29318-2012、JJG 1069-2011、DL/T  645-2007,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上述各检验标准的检验资质,且试验报告结果数据、检验有效期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未按上述规定提供计量性能报告的,投标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格式提供“提交内置计量器具有效型式试验报告的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取得并向买方书面提供满足要求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并承诺如在合同签订前不能提供满足要求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同意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违约责任。

6.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应明确体现充电控制器为投标人自主研发生产。

7.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投标人应具有至少100台30kW及以上的直流整车充电机的对最终用户的供货业绩。

5

交流充电桩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业务范围涵盖交流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生产或制造或研制。

3.所投产品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检验委托单位应为投标人,检验标准应包含:G  GB/T 18487.1-2015、NB/T 33002-2010、NB/T 33008.2-2013、Q/GDW 1485-2014、Q/GDW  1592-2014、GB/T 20234.1-2015、GB/T 20234.2-2015,试验项目应包含Q/GDW 1592-2014中4.6节所列举的项目,上述所有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及检验结果应在同一本报告中体现。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上述各检验标准的检验资质,且试验报告结果数据、检验有效期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

4.交流桩内置计量器具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标准应包含:GB/T  28569-2012、Q/GDW 1354-2013、Q/GDW 1364-2013、Q/GDW 1827-2013、Q/GDW 1355-2013、Q/GDW  1356-2013、JJG 596-2012,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上述各检验标准的检验资质,且试验报告结果数据、检验有效期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未按上述规定提供计量性能报告的,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格式提供“提交内置计量器具有效型式试验报告的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取得并向买方书面提供满足要求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并承诺如在合同签订前不能提供满足要求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同意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违约责任。

5.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应明确体现充电控制器为投标人自主研发生产。

6.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投标人应具有至少100台交流充电桩的对最终用户的供货业绩。

04仪器仪表

1-2

SF6气体检漏仪

1.本次招标仅接受如下2种情况的投标主体:(1)制造商投标,或(2)进口产品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全资或控股的合资企业,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负责销售工作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并提供投标主体与产品制造商之间的关系证明文件。

2.投标产品应具有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或具有国家CNAS认可或CMA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投标人或相同品牌投标产品应具有至少5台SF6气体检漏仪的供货业绩。

3

串联谐振装置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投标产品(包括整套装置、变频电源、励磁变压器、谐振电抗器、分压器测量系统)应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3.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投标人应具有至少30套串联谐振装置的供货业绩。

4

电缆故障探测仪

1.本次招标仅接受如下2种情况的投标主体:(1)制造商投标,或(2)进口产品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全资或控股的合资企业,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负责销售工作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并提供投标主体与产品制造商之间的关系证明文件。

2.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投标人或相同品牌投标产品应具有至少80台电缆故障探测仪的供货业绩。

5

电压监测仪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投标产品应具有国家CNAS认可或CMA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括型式试验、通信协议测试、电磁兼容性测试等实验项目。

3.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投标人应具有至少200台电压监测仪的供货业绩。

6-9

红外热成像仪

1.本次招标仅接受如下2种情况的投标主体:(1)制造商投标,或(2)进口产品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全资或控股的合资企业,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负责销售工作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并提供投标主体与产品制造商之间的关系证明文件。

 2.投标产品应具有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或具有国家CNAS认可或CMA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投标人或相同品牌投标产品应具有至少20台红外热成像仪的供货业绩。

10-11

继电保护测试仪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投标产品应具有国家CNAS认可及CMA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投标人应具有至少50台继电保护测试仪的供货业绩。

12-13

局放测试仪

1.本次招标仅接受如下2种情况的投标主体:(1)制造商投标,或(2)进口产品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全资或控股的合资企业,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负责销售工作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并提供投标主体与产品制造商之间的关系证明文件。

 2.投标产品应具有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或具有国家CNAS认可或CMA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投标人或相同品牌投标产品应具有至少5台相同技术类型局放测试仪的供货业绩。

14

色谱仪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投标产品色谱仪(实验室,技术规范ID号为:9906-500126143-00012,9906-500126143-00013,9906-500126143-00014)应具有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

3.色谱仪(便携式,技术规范ID号为:9906-500126143-00016)具有国家CNAS认可或CMA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投标人应具有至少5台变压器油色谱仪的供货业绩。

15

紫外线成像仪

1.若投标产品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接受国内代理商投标;若投标产品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接受投标产品的原厂商投标。

2.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具有原厂商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同一分标中一个原厂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投标,原厂商和其委托的代理商不允许同时参与同一分标的投标。

3.投标产品应具有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或具有国家CNAS认可或CMA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投标人或相同品牌投标产品应具有至少10台紫外线成像仪的供货业绩。

05大屏幕

1

大屏幕,

背投

1.本次招标大屏幕仅接受如下2种情况:(1)制造商投标,或(2)投标人以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投标,并提供关系证明文件。图像处理器可外购外协。

2.所投大屏幕拼接显示单元应具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制造商投标的,认证证书中生产者(制造商)应为供应商自身;投标人以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投标的,认证证书中生产者(制造商)应为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并提供关系证明文件。

3.所投图像处理器应具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

4.所投大屏幕拼接显示单元应具有国家CNAS认可或CMA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背投大屏幕应具有至少5套(每套拼屏不少于16台背投拼接显示单元)供货业绩。

2-3

大屏幕,

液晶

1.本次招标大屏幕仅接受如下2种情况:(1)制造商投标,或(2)投标人以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投标,并提供关系证明文件。图像处理器可外购外协。

2.所投大屏幕拼接显示单元应具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制造商投标的,认证证书中生产者(制造商)应为供应商自身;投标人以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投标的,认证证书中生产者(制造商)应为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并提供关系证明文件。

3.所投图像处理器应具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

4.所投大屏幕拼接显示单元应具有国家CNAS认可或CMA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液晶大屏幕应具有至少5套(每套不少于12台超窄边液晶显示拼屏,每台超窄边液晶显示拼屏不小于46英寸)供货业绩。

4-5

大屏幕,

LED

1.本次招标大屏幕仅接受如下2种情况:(1)制造商投标,或(2)投标人以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投标,并提供关系证明文件。图像处理器可外购外协。

2.所投大屏幕拼接显示单元应具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制造商投标的,认证证书中生产者(制造商)应为供应商自身;投标人以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投标的,认证证书中生产者(制造商)应为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并提供关系证明文件。

3.所投图像处理器应具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

4.所投大屏幕拼接显示单元应具有国家CNAS认可或CMA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LED大屏幕应具有至少5套(每套不少于10平方米,点距4mm及以下规格全彩屏)供货业绩。

06机器人

1-11

变电站智能巡检机器人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所投产品应具有电力工业电气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2018年变电站智能巡检机器人性能检测报告,并检测合格。

3.在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投标人应具有变电站智能巡检机器人(特指轮式具备导航功能的机器人)5套及以上供货业绩。

07无人机

1-7

无人机

(旋翼)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应具有3套及以上小型无人直升机系统(续航时间不少于20分钟)销售业绩。

3.投标人应具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小型无人直升机系统试验检测报告,检测依据为“架空输电线路无人直升机巡检系统(DL/T  1578-2016)”,检测项目和方法应严格依据此标准执行。

8-9

无人机

(定翼)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应具有3套及以上固定翼无人机系统(续航时间不少于60分钟)销售业绩。

3.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投标人应具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固定翼无人机系统试验检测报告。

10

无人机

(喷火)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应具有3套及以上小型无人直升机系统(续航时间不少于20分钟)销售业绩。

3.用于喷火的外载荷装置接受外购外协

11

无人机

(测绘)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应具有3套及以上小型无人直升机系统(续航时间不少于20分钟)销售业绩。

3.用于测绘的外载荷装置接受外购外协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投标。

3.8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次招标的部分或全部标包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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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充电桩企业,充电桩安装申请,充电桩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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