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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充电桩电价通知 不高于0.8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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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充电桩电价通知 不高于0.8元/度

发布日期:2018-07-06 作者:充电桩电价 点击:

广东省公共充电桩电价通知 不高于0.8元/度



近日,为进一步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广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示了各类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8元。该通知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充电桩电价

    通知指出,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各类已安装独立电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统一按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执行。充电设施接入电压等级低于1千伏的,按大工业电度电价中1-10千伏对应的峰谷电价标准执行。此外,广东省各类已安装独立电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均免收基本电费,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类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8元,原上限低于0.8元的地方可继续执行原有政策及标准。


    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一、我省(不含深圳市)各类已安装独立电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统一按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执行。充电设施接入电压等级低于1千伏的,按大工业电度电价中1-10千伏对应的峰谷电价标准执行。


    二、深圳市各类已安装独立电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按报装容量执行相对应的大量用电或高需求用电电价标准。报装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或者公用变压器接入的充电设施,按大量用电相对应的电价标准执行。


    三、全省各类已安装独立电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均免收基本电费。


    四、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类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8元,原上限低于0.8元的地方可继续执行原有政策及标准。


    五、我省氢燃料电池汽车专用制氢站用电价格执行我委《关于蓄冷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5073号)规定的蓄冷电价政策。


    六、上述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电表不具备分时计量装置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网企业应尽快更换其电表,更换一个实施一个,2018年10月1日前全部更换并执行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


    专业词汇解析:


    大工业用电:指的是大规模工业用电。大规模工业用电量比较大,比如钢铁,电解铝,发电厂自用电,铁路运输。


    基本电费:电力行业的一种术语,主要针对大工业执行两部制电价(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的用电客户。对其征收基本电费时的价格,有容量电价和需量电价两种。大工业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两制电价由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三部分构成。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受电变压器(千伏安)或最大需量(千瓦)计算的电价。


    峰谷电价:也称“分时电价”。按高峰用电和低谷用电分别计算电费的一种电价制度。高峰用电,一般指用电单位较集中,供电紧张时的用电,如在白天,收费标准较高低谷用电,一般指用电单位较少、供电较充足时的用电,如在夜间,收费标准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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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充电桩电价,公共充电桩电价,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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